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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申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贾国云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瓯联业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国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瓯联业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23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国云,男,汉族,1971年11月27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瓯联业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号,现住温州市鹿城区解放街**号。法定代表人:厉亦光,系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贾国云因与被申请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瓯联业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终3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国云申请再审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事实和理由,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贾国云申请再审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故应予以维持。贾国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国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兴明审判员  王红根审判员  张玉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颖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