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执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娄玉华、张国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玉华,张国耀,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1846号申请执行人:娄玉华,女,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张国耀,男,汉族,1989年5月21日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凤凰城小区门面80#。法定代表人:崔亮,该公司经理本院以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502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国耀所有的位于蒙城县××#楼××室的房产、张国耀张华静所有的位于蒙城县玖隆国际城市综合体C区6#楼105室的房产、娄玉华所有的位于蒙城县庄梦苑小区3#门面房西至东5-6两间两层的房产。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国耀所有的位于蒙城县鸿业名居7#楼201室的房产查封(证号201204190007)。二、解除对张国耀、张华静所有的位于蒙城县玖隆国际城市综合体C区6#楼105室的房产查封(证号201606120015)。三、解除对娄玉华所有的位于蒙城县庄梦苑小区3#门面房西至东5-6两间两层的房产查封(证号2460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朝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