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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6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2017晋1126民初201号(石楼县博达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楼县博达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6民初201号原告:石楼县博达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华平职务:总经理住所地:石楼县灵泉镇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文进住所地:太原市亲贤街宏安国际大厦**层。原告石楼县博达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诉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告石楼县博达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楼县博达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楼县博达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818元,减半收取计409元,由原告石楼县博达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金泉审 判 员  张金平人民陪审员  边 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