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辖终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长卓永(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住总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长卓永(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住总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新华金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1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长卓永(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浦口道交口东南侧创展大厦401室。法定代表人:黄雪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住总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8号服务滨海委5032-39室。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宁,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津新华金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金地企业总部A区A座350室。法定代表人:杨志刚,总经理。上诉人中长卓永(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住总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新华金瑞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3民初4332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长卓永(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本院认为,中长卓永(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长卓永(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立新审 判 员 李庆刚审 判 员 常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毛 涵书 记 员 余 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