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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4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明与郑州福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张福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郑州福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张福全,张创利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4002号原告:王明,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被告:郑州福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福华街北小区1栋84号。法定代表人:张福全,董事长。被告:张福全,男,汉族,居民。被告:张创利,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郑州市。原告王明与被告郑州福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张福全、张创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尊文人民陪审员  杨 秀人民陪审员  徐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王永花书 记 员  李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