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4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明与郑州福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张福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郑州福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张福全,张创利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4002号原告:王明,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被告:郑州福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福华街北小区1栋84号。法定代表人:张福全,董事长。被告:张福全,男,汉族,居民。被告:张创利,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郑州市。原告王明与被告郑州福全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张福全、张创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尊文人民陪审员 杨 秀人民陪审员 徐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王永花书 记 员 李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