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唐江救运输假币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江救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4刑初67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江救,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运输假币罪,于2016年11月5日被道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道县看守所。辩护人刘永福,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道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公诉刑诉[2017]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江救犯运输假币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英耀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明清、何茂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唐艳担任记录。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文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江救及其辩护人刘永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5日15时许,何某光(又名何某耀,男,44岁,在逃)从他人手中购买假人民币后,租请被告人唐江救驾驶其粤DQK1**力帆牌黑色小轿车从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富泉新村小区将装有假人民币的7个纸箱和1个纸盒走高速公路运输回道县,被告人唐江救明知是假人民币而帮助运输,当日22时许,被告人唐江救驾驶其车辆行驶至广东省清连高速公路连州服务区加油时被道县公安局民警人赃俱获,缴获被告人唐江救运输假人民币数额共计13980000元。2016年11月9日,经中国人民银行道县支行鉴定,缴获被告人唐江救运输的冠字号码为K36R568903、面值100元的13980000元纸币是假人民币,数量139800张,当日,该假人民币被没收。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货币真伪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相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及被告人唐江救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唐江救的行为已构成运输假币罪,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建议对被告人唐江救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至五十万元。被告人唐江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运输假币罪的犯罪事实提出:“我不知道是假钞,我只是负责拉客,也没有听到他们提过假钞的事,我认为我是不知情的,被查获之后我才知道那是假钞”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江救主观上不明知车上的是假币,其供述不能证明他运输假币是主观故意,在前面七份侦查人员讯问多次使用假币、运输假币等字眼引诱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被抓时主动配合,并没有逃跑,可以证明他是不知情的;同案犯何某光有刻意隐瞒他们运输假币的情况,被告人没有打开货物,也没有收取高额的运输费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本案事实,被告人运输假币的证据严重不足,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何某耀(又名何某光,在逃)联系并租被告人唐江救的轿车运输假币从广东回道县,被告人唐江救认为出租拉人回道县跑一趟3000元运费,何某耀承诺给被告人唐江救运输假币回道县在3000元的基础上加一二千元运费,被告人唐江救考虑自己的妻子怀孕需要钱,为多挣点钱便冒险走捷径为何某耀运输假币,到时妻子生小孩后可以拿得出钱来照顾。2016年11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唐江救接到何某耀租车运输假币的电话,凌晨5时许,被告人唐江救驾驶自己的粤DQK1**力帆牌黑色轿车从汕头市龙湖区出发,凌晨6时许,被告人唐江救到达广东省惠来县与何某耀等人汇合,吃完早餐后被告人唐江救与何某耀等人来到深圳龙岗区,当日13时许,吃完午餐后,被告人唐江救、何某耀、“小林”(周某庆)、“光头”(李某胜)等人到了何某耀与其上线老板约好见面装假币的地点,被告人唐江救的车被一男子开走,何某耀将被告人唐江救开来的车上后备箱及后排座位放有装满7箱大纸箱和一个小纸盒的假币,并给了唐江救一个小手机方便两人单线联系,要求唐江救将假币运回道县寿雁镇,途中车速快慢以及在哪个服务区停车吃饭都听从何某耀探路指令。2016年11月5日15时许,何某耀与周某庆、周某梅、“光头”(李某胜)一起坐周某庆驾驶的皖AY96**小轿车在前面探路,被告人唐江救跟在何某耀的车后驾驶其粤DQK1**力帆牌黑色小轿车从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富泉新村小区将装有假人民币的7个纸箱和1个纸盒走高速公路运输回道县,当日22时许,被告人唐江救驾驶其车辆行驶至广东省清连高速公路连州服务区加油时被道县公安局民警人赃俱获,缴获被告人唐江救运输假人民币数额共计13980000元。2016年11月9日,经中国人民银行道县支行鉴定,缴获被告人唐江救运输的冠字号码为K36R568903、面值100元的13980000元纸币是假人民币,数量139800张,当日该假人民币被没收。何某耀与周某庆、周某梅、“光头”(李某胜)一起坐的皖AY96**小轿车行驶到广东清远收费站被警察拦截检查,由于没有发现携带假币便放行,当行驶至道县梅花镇贵头村一条村道时,被公安民警跟踪追停,何某耀与“光头”下车跑走,目前涉案人员何某耀刑拘在逃,未抓获归案。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深圳市龙华区福泉新村小区内城市监控截图、相片,证实了唐江救驾驶的粤DQK1**力帆牌黑色轿车,于2016年11月5日15时进入深圳市龙华区福泉新村小区,陈某广、黄某霞与一名陌生男子将纸箱搬上车的事实。粤DQK1**小轿车、皖AY96**小轿车在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的运行轨迹,证实了粤DQK1**小轿车、皖AY96**小轿车抵达和离开惠来县的事实。通话清单,证实了何某耀使用1303748****手机与唐江救使用1566029****手机都是使用他人姓名开户,之间有多次通话记录的事实。陈某广退赃收据,证实了陈某广退出非法所得30000元到公安机关的事实。被告人唐江救驾驶证、行驶证副本,粤DQK1**小轿车通行费票据及其车辆信息,证实了粤DQK1**小轿车的所有人为唐江救的事实。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赃物照片,证实了在清连高速公路连州服务区,现场从粤DQK1**力帆牌黑色轿车中搜缴出7纸箱和一纸盒假币的事实。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扣押装有假人民币纸箱、纸盒8个,全为100面值假币,合计约1400余万元;何某耀交给唐江救金黄色手机一部;唐江救所有的粤DQK1**力帆牌黑色轿车一辆的事实。中国人民银行道县支行情况说明,证实了银行工作人员经清点假人民币面额为100元的139800张,冠字号为K36R568903,合计13980000元假人民币的事实。道县公安局侦破报告,证实了道县公安局对何某耀、唐江救购买、运输假币案侦破过程的事实。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了本案涉案人员何某耀目前刑拘在逃,未抓获归案的事实。手机号信息清单,证实了手机号码为1576673****的机主系唐江救的事实。车辆停车信息记录,证实了2016年11月5日唐江救驾驶的粤DQK1**小轿车与周某林驾驶的皖AY96**小轿车相继进入深圳市龙华区万众城家俱广场停车场时间、逗留一个多小时后,相继离开的事实。证人陈某广、黄某霞的证言,证实了“阿汉”在陈某广管理的富泉新村第20栋出租房楼梯间杂房里存放七个纸箱加一个小盒子的货,并付给三万元好处费,2016年11月5日下午3时许,陈某广及其妻子黄某霞、开车的司机三人将七个纸箱加一个小盒子的货搬上一辆粤DQK1**力帆牌黑色小轿车的事实。证人周某庆的证言,证实了2016年11月4日早上,周某庆接到何某耀的电话后驾驶一辆皖AY96**小轿车与何某耀、一个外号叫“光头”的男子到惠来的养猪场,11月5日早上,一个年轻男子开了一辆粤D开头尾号是155黑色轿车过来并同周某庆、何某耀、“光头”一起到深圳,之后周某庆开车在前、唐江救开车在后一同回道县,期间何某耀打电话给唐江救叫唐江救小心警察查获扣押,周某庆驾驶的车在广东清远被警察搜查过,没有发现携带假币便放走,当行驶至道县梅花镇贵头村一条村道时,被公安民警跟踪追停,何某耀与“光头”下车跑走的事实。证人周某梅的证言,证实了2016年11月4日下午6点多钟,何某耀、周某庆、“光头”(李某胜)开着一辆皖AY96**小轿车从道县到广东惠来县,第二天(11月5日)早上,何某耀叫来一个30多岁的男子开了一辆粤DQK1**小轿车过来,并同之前来的何某耀、周某庆、“光头”一起到深圳,何某耀和一陌生男子见了面,在返回道县途中,何某耀、周某庆、周某梅、“光头”坐周某庆开的那辆车在广东清远收费站被当地民警查获过,并在开在道县乡里的路上周某梅与周某庆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何某耀与“光头”逃跑的事实。证人何某龙的证言,证实了2016年11月4日下午,何某耀带了两个男子开车来到广东省惠来县东陇镇养猪场,第二天上午五六点钟,一个男子开着一台黑色小轿车过来并同何某耀等人一起出去的事实。货币真伪鉴定书及送达通知书以及假人民币没收收据,证实了经中国人民银行道县支行鉴定,被告人唐江救涉案面值为100元的疑似假人民币139800张合计13980000元系假人民币,并被依法没收的事实。辨认笔录,证实了被告人唐江救运输假币的事实。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了被告人唐江救运输假币纸箱包装的事实。搜查笔录,证实了被告人唐江救驾车运输装有假人民币纸箱、纸盒8个,全为100面值假币,合计约1400余万元的事实。21、视频资料,证实了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唐江救进行讯问的事实。22、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唐江救出生于1985年12月11日,作案时系成年人的事实。23、抓获经过,证实了道县公安局民警于2016年11月5日晚10时许在清连高速公路连州服务区将被告人唐江救抓获归案的事实。24、被告人唐江救的供述,证实了唐江救知道运输假币是违法的事情,但自己的妻子怀孕需要钱,为多挣点钱而冒险走捷径为何某耀运输假币,到时妻子生小孩后可以拿得出钱来照顾,平时用私家车跑出租拉人回道县跑一趟是3000元运费,何某耀答应帮他运输假币回道县会在3000元这个基础上加那么一二千元。唐江救于2016年11月5日凌晨4时许,接到何某耀电话后驾驶自己的粤DQK1**力帆牌黑色轿车,到广东省惠来县与何某耀等人汇合,同何某耀等人到深圳龙岗区后,唐江救、何某耀、“小林”、“光头”等人到了何某耀与其上线老板约好见面装货的地点深圳市新梅园酒店附近路边后,唐江救的车被一男子开走,何某耀将唐江救开来的车上后备箱及后排座位放有装满7箱大纸箱和一个小纸盒的假币,并给了唐江救一个小手机方便两人联系,要求唐江救将假币运回道县寿雁镇,途中车速快慢以及在哪个服务区停车吃饭都听从何某耀探路指令,唐江救在回道县的途中连州高速公路服务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清点假人民币面额为100元的139800张,冠字号为K36R56开头,合计13980000元假人民币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江救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江救犯运输假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唐江救系初犯偶犯,所运输的假币没有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江救提出“我不知道是假钞,我只是负责拉客,也没有听到他们提过假钞的事,我认为我是不知情的,被查获之后我才知道那是假钞”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江救主观上不明知车上的是假币,其供述不能证明他运输假币是主观故意,在前面七份侦查人员讯问多次使用假币、运输假币等字眼引诱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被抓时主动配合,并没有逃跑,可以证明他是不知情的;同案犯何某光有刻意隐瞒他们运输假币的情况,被告人没有打开货物,也没有收取高额的运输费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本案事实,被告人运输假币的证据严重不足,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被告人唐江救主观上明知自己为何某耀运输的物品是假币的事实可以认定,因为何某耀为此次运输事宜专门给了被告人唐江救一个手机单线联系,行车途中由何某耀坐另一辆车在前面探路统一指挥,运费大大高出平常运费,以上情况说明被告人唐江救不符合平时运输一般货物的常理和习惯,且被告人唐江救在公安机关,从2016年11月5日被告人唐江救被抓获归案开始至2017年4月25日,先后有不同侦查人员在不同地点讯问多次,都作了有罪供述,供述内容一致,有追缴到案的手机、通话详单相佐证,公安侦查人员讯问时没有刑讯逼供,取证程序合法,因此被告人唐江救为获取高额非法利益,铤而走险,明知是假币而运输的行为可以认定,故被告人唐江救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唐江救驾驶其所有的牌照为粤DQK1**力帆牌黑色轿车运输假币,对作为运输工具的粤DQK1**力帆牌黑色轿车一辆予以没收。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江救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30年11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唐江救作为运输工具的粤DQK1**力帆牌黑色轿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胡英耀人民陪审员 张明清人民陪审员 何茂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