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佳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洁平、熊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佳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洁平,熊秋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757号原告:龙岩市永定区佳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龙凤花园华府大厦华东阁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05842536XC。法定代表人:卢茂声,该公司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珍,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洁平,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熊秋红,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龙岩市永定区佳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洁平、熊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龙岩市永定区佳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岩市永定区佳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许洁平、熊秋红已经履行义务没有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系龙岩市永定区佳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市永定区佳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龙岩市永定区佳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阙 周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阙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