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蒋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蒋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2924号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37478780。负责人:龚隽,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良明,系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610222295。委托代理人:徐丽君,系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1142196。被告:蒋顺,男,198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蒋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5元,退回原告5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帅学农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