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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闪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民初1882号原告:刘闪,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委托代理人:孙荣,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号。负责人:王翔,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433442P。委托代理人:王立强、张金山,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闪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闪的委托代理人孙荣、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立强、张金山、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650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6日,王辰初驾驶浙B×××××小型轿车,沿车站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防水建材小区西侧时,与董天朗驾驶停在车站街防水建材西侧公路南边的冀A×××××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辰初弃车逃逸。此事故经辛集市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王辰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董天朗无责任。原告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车损险。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辩称:发动机号为xxxxxx的车辆在我司投保车损险123800元,且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如果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没有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则我司不予赔偿,根据原告诉状,在本次事故中原告无责,故原告损失应由三者车赔偿,如果原告要求我司代位赔偿,应提供三者车驾驶人驾驶证、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车辆车主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被保险人身份证,以便我司后续向三者车追偿,请求法院明确我司代位赔偿后向三者追偿的权利,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司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6日,王辰初驾驶浙B×××××小型轿车,沿车站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防水建材小区西侧时,与董天朗驾驶停在车站街防水建材西侧公路南边的冀A×××××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辰初弃车逃逸。此事故经辛集市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王辰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董天朗无责任。原告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车损险责任限额为123800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6月26日至2017年6月25日。关于损失原告要求1、车损:42801元;2、施救费:700元;3、鉴定费:3000元。以上损失共计46501元。证据有:事故认定书;公估报告;公估费票据;车辆行驶证;董天朗驾驶证;保险合同、保单;维修发票、维修明细;施救费票据。被告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公估报告上公估基准日为2017年8月9日,距离事故发生时已经3个月,对于其时效性有异议,评估金额过高,我司对公估报告不予认可;对公估费票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此项费用不应由我司承担;对保险合同、保单没有异议;原告提供的发票有一张是拖车费,还有一张显示车辆救援费,我司认为这两张发票项目重复,不具有合理性;对维修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维修数额过高;对维修明细没有异议,但数额过高。本院认为,原告刘闪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等险种,其车辆受到损失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原告要求车辆损失、车辆救援费、鉴定费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6501元。在实际赔偿后,被告取得向三者车追偿的权利。综上所述,保险公司赔偿原告4650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闪损失共计46501元。(此款直接赔付到原告刘闪的银行账户,卡号附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丽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林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