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4民初3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龙先弟与黎贵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先弟,黎贵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3676号原告:龙先弟,男,1972年1月16日生,穿青人,农民,住织金县。被告:黎贵能,男,1952年9月16日生,穿青人,农民,住织金县。原告龙先弟与被告黎贵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龙先弟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先弟以与被告黎贵能自愿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先弟撤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龙先弟负担。审判员 袁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理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