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3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龙先弟与黎贵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先弟,黎贵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3676号原告:龙先弟,男,1972年1月16日生,穿青人,农民,住织金县。被告:黎贵能,男,1952年9月16日生,穿青人,农民,住织金县。原告龙先弟与被告黎贵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龙先弟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先弟以与被告黎贵能自愿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先弟撤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龙先弟负担。审判员 袁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理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