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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执15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刘瑞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刘瑞丽,王利,吕忠义,刘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8执15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瑞丽,女,1971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银窝沟乡西沟门村*组。被执行人王利,男,1970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乡乌拉沟村刘家伙房**号。被执行人吕忠义,男,1959年8月7日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银窝沟乡大碾子村新房院**号。被执行人刘香兰,女,1959年11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银窝沟乡上伙房村郭家营**号。关于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与刘瑞丽、王利、吕忠义、刘香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围场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8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此案已扣划部分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8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此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新审判员  朱立军审判员  窦永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子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