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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8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国俊与陈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俊,陈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8871号原告:陈国俊,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吕倩,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剑萍,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旭,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陈国俊为与被告陈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陈旭支付原告陈国俊货款5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5年3月19日起暂算至2017年5月12日为670元,此后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因被告陈旭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俊的委托代理人王剑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起,被告陈旭多次向原告陈国俊购买密度板板材。2015年2月1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陈旭尚欠原告陈国俊货款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3月18日前付清。后被告陈旭仅于2015年底支付原告货款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旭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5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国俊货款5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5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厉 磊人民陪审员  方跃进人民陪审员  丁星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杜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