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刑初29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现住邵武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取保候审。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公刑诉[2017]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洁华、代理检察员陆春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闽H×××××二轮摩托车,从邵武市金山碧水小区“杨头饭店”出发,由溪北路往紫云桥方向行驶,行驶到溪南路紫云桥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陈某某抽取血样并送检,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1.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车。案发后,陈某某上述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信息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因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已被行政处罚,根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本院视情不予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车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六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游小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汤玉英书 记 员 黄 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可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