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1民初5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灿民与李雅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灿民,李雅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5812号原告:陈灿民,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少忠,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雅蓉,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陈灿民与被告李雅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陈灿民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灿民以其与李雅蓉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灿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灿民负担。审判员  王雅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永春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