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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民初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辛林、李校敏与被告郴州宏发物流有限公司合伙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林,李校敏,郴州宏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第1567号原告:辛林,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邝丛,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坚,男。原告:李校敏,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邝丛,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坚,男,佛山市南海区林记水产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郴州宏发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柏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山,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林、李校敏与被告郴州宏发物流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辛林、李校敏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林、李校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林、李校敏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辛林、李校敏负担。审 判 长  费锡凤人民陪审员  赖仁忠人民陪审员  张碧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