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民初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辛林、李校敏与被告郴州宏发物流有限公司合伙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林,李校敏,郴州宏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第1567号原告:辛林,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邝丛,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坚,男。原告:李校敏,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邝丛,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坚,男,佛山市南海区林记水产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郴州宏发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柏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山,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林、李校敏与被告郴州宏发物流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辛林、李校敏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林、李校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林、李校敏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辛林、李校敏负担。审 判 长 费锡凤人民陪审员 赖仁忠人民陪审员 张碧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