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尹玉生与福建海峡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海峡出版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玉生,福建海峡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海峡出版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库网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8601民初2288号原告:尹玉生,男,汉族,1966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倩,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海峡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东水路76号。法定代表人:林玉平。被告:海峡出版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东水路76号。法定代表人:刘瑞州。被告:博库网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海北路359号5楼。法定代表人:徐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旻,公司员工。原告尹玉生与福建海峡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出版社)、海峡出版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出版集团)、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博库网络有限公司更名为博库网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库公司)。本案于2017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尹玉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倩,博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旻到庭参加诉讼,海峡出版社、海峡出版集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尹玉生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海峡出版社、海峡出版集团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使用作品《疤痕实验》的图书《智慧密码》(ISBN:978-7-80719-760-7);2、海峡出版社、海峡出版集团赔偿尹玉生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人民币;3、博库公司停止销售侵权图书《智慧密码》(ISBN:978-7-80719-760-7);4、海峡出版社、海峡出版集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尹玉生是《读者》签约作家,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及选载文章逾8000篇次。其作品《疤痕实验》于2009年5月14日刊载于其新浪博客。尹玉生作为该作品的编译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诉前,尹玉生从博库公司处购买了海峡出版社、海峡出版集团公开出版发行的图书《智慧密码》(ISBN:978-7-80719-760-7),该书第157页至158页抄袭尹玉生的作品《疤痕实验》。审查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是出版者控制出版行为的必要前提,也是海峡出版社、海峡出版集团作为专业出版机构的法定义务。海峡出版社、海���出版集团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侵犯了尹玉生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博库公司销售侵权图书,均给尹玉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为此,尹玉生提起本案诉讼。海峡出版社未出庭应诉,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海峡出版社辩称,一、海峡出版社与福建青年杂志社有限公司的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青年博览》编辑部就出版《青年博览》精品丛书(12册)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青年博览》编辑部负责取得丛书中各作者的授权,其提供的作品不能含有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内容。后海峡出版社根据《青年博览》编辑部提供的作品编辑出版了《青年博览》精品丛书(12册),其中的《智慧密码》作品集收入了署名“尹玉生编译”的《哪一天》《疤痕实验》《勤杂工的智慧》3篇作品。海峡出版社出版作品集时是慎重的,如侵犯���尹玉生的著作权,海峡出版社需承担赔偿责任,《青年博览》编辑部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应当追加福建青年杂志社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二、《哪一天》《疤痕实验》《勤杂工的智慧》3篇作品属汇编作品,稿酬应按照2014年国家版权局和发改委共同颁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五条规定,汇编作品基本稿酬标准为每千字10-20元。三、尹玉生和《青年博览》编辑部有过合作关系,在其获知作品被转载后,不去联系《青年博览》编辑部而去直接起诉,属“碰瓷式维权”。同时尹玉生将《青年博览》精品丛书(12册)中使用的3篇作品分别起诉,增加了维权费用,应当由尹玉生自行承担。海峡出版集团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博库公司辩称,其仅是销售者,有合法进货渠道,诉前其未收到警告函,在收到传票后已停止销售被诉侵权图书,尽到了审核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尹玉生、博库公司、海峡出版社庭前提交了证据材料,海峡出版集团未提交证据材料,经本院合法传唤海峡出版社、海峡出版集团均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组织尹玉生、博库公司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但关于其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认定。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海峡出版社提交的图书出版合同、版权说明、《智慧密码》作品集后记《敬告读者》、《青年博览》版权说明,尹玉生对其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以上证据均属书证,在海峡出版社未提交原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形式的要求,本院无法审查其真实性,故对上述证据效力不予认可。根据以上���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疤痕实验》于2009年5月14日刊载于尹玉生新浪博客。《哲理》2009年8月版第31页刊载了《疤痕实验》一文,并载明“尹玉生编译”,全文约1410字。庭审中,尹玉生确认该文系由其编译完成。2011年8月22日,尹玉生(甲方)与读者杂志社(乙方)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一份,其中约定对于甲方向乙方投稿且尚未发表的作品,在乙方《读者》半月刊上使用的,按照千字600-1000元的标准支付稿酬;对于甲方已经发表的作品,在乙方《读者》半月刊上使用的,按照千字400-500元的标准支付稿酬。2012年9月,图书《智慧密码》(ISBN:978-7-80719-760-7)一书版权页载明有如下内容:出版发行:“海峡出版发行集团、海峡文艺出版社”,全书共计268千字,定价20元,版次为2012年9月第1版���该图书第157页至158页刊载有《疤痕实验》一文,署名为尹玉生,全文约1380字。2016年9月24日,尹玉生通过www.bookuu.com(博库网)订购了《智慧密码》,并支付了购书款12.72元。博库公司为此开具了电子发票和购物小票。经比对,《智慧密码》刊载的《疤痕实验》与尹玉生新浪博客刊载的《疤痕实验》一文,除个别字词不同外,如“则”改为“个”、“研究和实验”改为“研究、实验”等,两篇文章内容基本相同。另查明,海峡出版社成立于1990年12月22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书刊编辑、发行、出版等。海峡出版集团成立于1982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8000万元,经营范围:书刊图书出版、批发、零售等。博库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1日,注册资本15000万元。经营范围:出版物批发零售等。2015年2月28日,博库公司的股���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峡出版社签订《图书经销协议》,约定采购海峡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等相关事宜。2017年6月27日,博库网络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名称变更为博库网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截止本案庭审日,案涉侵权图书《智慧密码》已在博库网下架。再查明,尹玉生为本案维权,支出购买图书费用12.72元。2017年8月18日,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向尹玉生开出发票,载明律师费20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疤痕实验》一文系尹玉生将已有外文作品翻译而成,其翻译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整体具备独创性,属于文字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除该法另有规定外,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译、整理人享有。尹玉生作为涉案作品署名翻译者,在海峡出版社、海峡出版集团、博库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对《疤痕实验》一文享有著作权,有权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经对比被诉侵权文章和尹玉生享有著作权的翻译作品,两者在整体结构安排、具体叙述语言等方面均构成相同。即使确认海峡出版社提交其与《青年博览》编辑部的图书出版合同的真实��,也仅能证明海峡出版社获得案涉图书汇编著作权人《青年博览》编辑部的许可,并无法证明海峡出版社取得了尹玉生的授权。故海峡出版社、海峡出版集团未经尹玉生许可,在其出版发行的图书中使用涉案作品,侵犯了尹玉生对涉案文字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尹玉生的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博库公司销售刊载被诉侵权文章的涉案图书,其行为亦构成侵权,因其已举证证明被诉侵权图书来源于海峡出版社,且已停止销售侵权图书,故博库公司无需承当其他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因尹玉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海峡出版社、海峡出版集团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涉案文字作品的市场影响;海峡出版社、海峡出版集团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图书的出版时间、售价和发行量;被诉侵权文章抄袭涉案作品字数,及其在被诉侵权图书中所占的比例;尹玉生为制止侵权行为投入的人力物力等,酌情确定赔偿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海峡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海峡出版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图书《智慧密码》(ISBN:978-7-80719-760-7)。二、被告福建海峡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海峡出版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尹玉生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3000元。三、驳回原告尹玉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尹玉生负担9元,由被告福建海峡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海峡出版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元。原告尹玉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福建海峡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海峡出版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毛林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文炜?PAGE*MERGEFORMAT?8??PAGE*MERGEFORMAT?7?_1569998026.unknown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