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2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永生、熊泽溢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生,熊泽溢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刑初117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永生,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汉族,大学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代替考试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郑飞鹏、游碧娥,福建品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熊泽溢,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团风县,汉族,大学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代替考试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徐贞,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生、熊泽溢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永生及其辩护人郑飞鹏、游碧娥,被告人熊泽溢及其辩护人徐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永生与被告人熊泽溢经商量后,让被告人熊泽溢代替其参加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随后,被告人张永生通过网上搜索到一专门制作假证的QQ号,并提供给被告人熊泽溢,让被告人熊泽溢与该QQ号联系,后被告人熊泽溢以人民币475元的价格制作了一张头像为二被告人的合成照片、身份信息为被告人张永生的居民身份证。同年12月24日上午,被告人熊泽溢持上述身份证和被告人张永生的准考证代替其在莆田哲理中学考点参加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考试,后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老师林某、陈某1等人发现并由保卫科老师陈某2报案,被告人熊泽溢明知他人已报案,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后于同日中午被公安机关传唤至莆田市公安局龙桥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熊泽溢身上的居民身份证及准考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次日16时许,被告人张永生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龙桥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经鉴定在扣的居民身份证确系伪造证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永生、熊泽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陈某1、潘某、陈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准考证,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记录表,莆田哲理中学考场存根,伪造的身份证,准考证,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决定书,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莆田哲理中学考点监考员选派方案、监考员名单及领卷签名表,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鉴别居民身份证证明书,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强制措施,常住人口信息表及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永生、熊泽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经审前调查评估,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认为被告人张永生、熊泽溢较适宜非监禁刑。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永生、熊泽溢各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生、熊泽溢违反国家规定,伪造居民身份证并使用,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永生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熊泽溢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永生、熊泽溢均具备缓刑监管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永生、熊泽溢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被告人熊泽溢在共同犯罪中事前与被告人张永生共同策划,事中联系他人制作假证,并持假证代替被告人张永生参加考试,行为积极,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故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熊泽溢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永生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熊泽溢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陈燕茹人民陪审员  郭加跃人民陪审员  童黎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兵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