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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淮南市建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南市建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财保20号申请人:淮南市建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新华村孟西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5737860N(1-1)。法定代表人:程双林,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统建楼1#6户。申请人淮南市建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在交通银行淮南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344071580018010010296)的存款640,000元。担保人常启忠、李桂莲以其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金家岭合淮路西侧鸿凯湾绿苑住宅小区37栋104室【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05834号,建筑面积118.21平方米的住宅用房】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南市建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在交通银行淮南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344071580018010010296)的存款640,000元;二、对担保人常启忠、李桂莲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金家岭合淮路西侧鸿凯湾绿苑住宅小区37栋104室【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05834号,建筑面积118.21㎡住宅用房】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3,720元,由申请人淮南市建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判员  邵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