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宁连选诉被告倪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连选,倪海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7民初816号原告:宁连选,女,197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垣曲县。被告:倪海成,男,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垣曲县。原告宁连选诉被告倪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同意私下协商处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连选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连选负担。审判员 赵久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明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