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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宁连选诉被告倪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连选,倪海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7民初816号原告:宁连选,女,197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垣曲县。被告:倪海成,男,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垣曲县。原告宁连选诉被告倪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同意私下协商处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连选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连选负担。审判员  赵久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明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