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时铁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铁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2刑初184号公诉机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时铁军,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白山市,居住地:白山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刑检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铁军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铁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时铁军于2017年6月9日23时05分,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号牌位置悬挂“越野赛0518”的黑色普通两轮摩托车,沿白山市浑江区鹤大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鹤大线1008公里+200米白山市检察院门前时,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由孙某驾驶黑色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部分损坏,双方驾驶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安民警在白山市中心医院对时铁军进行血液样本提取并将血液样本送至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经白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江区大队吉公交认字(2017)第000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时铁军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时铁军供述,证人孙某证言,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调取录相视频一份等。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时铁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时铁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9日23时5分,被告人时铁军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号牌位置悬挂“越野赛0518”的黑色普通两轮摩托车,沿白山市浑江区鹤大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鹤大线1008公里+200米处(白山市检察院门前),与逆向行驶孙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部分损坏,双方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从送检的时铁军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05mg/100ml。经事故认定,孙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时铁军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接警记录及抓捕经过证实,该案系路人报案及时铁军的到案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时铁军准驾车型为C1,但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其驾驶摩托车号牌为“越野赛0518”的行为属于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4、鉴定意见书、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7年6月10日,在白山市中心医院对被告人时铁军进行抽血,从送检的时铁军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05mg/100ml;5、白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浑江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孙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时铁军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6、出院诊断书、就诊记录证实,时铁军、孙某的伤情情况;7、常住人口登记信息证实,被告人时铁军于1980年1月8日出生等相关自然情况;8、证人孙某证言证实,前几天(2017年6月9日)23时许,我驾驶没有牌照的二轮摩托车沿北线回家(住修正桥桥北修车厂旁平房),快到家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具体事情记不清了;9、被告人时铁军供述证实,2017年6月9日20时许,我酒后驾驶0518号二轮摩托车,沿北线南侧由西向东行驶,在白山市检察院附近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我没有摩托车驾驶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时铁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05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时铁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时铁军无证驾驶伪造变造号牌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故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时铁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时铁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莉娜人民陪审员 吴迎红人民陪审员 于秀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