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盛文与廖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盛文,廖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498号原告:张盛文,男,199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青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和平,吉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廖群,女,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吉安县。原告张盛文诉被告廖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张盛文以被告廖群已交纳租金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盛文撤回对被告廖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张盛文承担。审判员 龚金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殷 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