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朱生海与张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生海,张福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779号原告:朱生海,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住古浪县。被告:张福,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住古浪县。原告朱生海诉被告张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朱生海于2017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生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朱生海负担。审 判 长 李志文人民陪审员 张国忠人民陪审员 褚兴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春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