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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朱生海与张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生海,张福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779号原告:朱生海,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住古浪县。被告:张福,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住古浪县。原告朱生海诉被告张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朱生海于2017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生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朱生海负担。审 判 长  李志文人民陪审员  张国忠人民陪审员  褚兴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春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