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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民初47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常娟芬与车文忠、李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娟芬,车文忠,李静,万时通电子(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民初4794号原告:常娟芬,女,汉族,1969年12月16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秋亮、周相余,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文忠,男,汉族,1967年7月12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告:李静,女,1982年9月10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被告:万时通电子(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3808974R,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上沛集镇茂盛街(原上沛镇政府)。法定代表人:车文忠,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常娟芬与被告车文忠、李静、万时通电子(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时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秋亮、被告车文忠、李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车文忠、李静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4390元,并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车文忠、李静在常州市钟楼区签署《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协议》,被告车文忠、李静共同向原告借款348215元,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共分12期还清本息,每月等额归还本息合计32500元,每月16号为还款日。双方还约定:如被告未按时足额还款,则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借款协议总额的0.5%收取罚息,违约金按本期应交本息的1%收取,每月单独计算。同日,被告万时通公司与原告订立《保证合同》,由其对被告车文忠、李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5年2月16日,原告向被告车文忠的银行账户分7笔共计汇入348124.29元。截至2017年5月27日,被告归还部分借款本息后,尚欠本金114390元,并持续产生利息、违约金和罚息,原告屡次催要未果。被告车文忠辩称,我的还款记录与原告主张的不一致,借款是30万,而不是34万多元,还有4万元原告先汇给我,我再汇给原告,实际借款只有30万元。另外,除了原告认可的11笔款项外,还遗漏了一笔还款,时间是2016年2月1日,金额为3万元,目前为止我共归还了318000元,我的还款义务已完成。被告李静的答辩意见同上。被告万时通公司辩称,对担保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车文忠、李静签订《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协议》,约定被告车文忠、李静共同向原告借款348215元,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共分12期还清本息,每月等额归还本息合计32500元,每月16号为还款日;被告自愿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归还贷款本息;如被告未按时足额还款,则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借款协议总额的0.5%收取罚息,违约金按本期应交本息的1%收取,每月单独计算;同日,被告万时通公司与原告订立《保证合同》,由其对被告车文忠、李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5年2月16日,原告向被告车文忠的建设银行账户分7笔共计汇入348124.29元,其中一笔金额48214.29元于当日由被告车文忠的上述账户汇入新北区薛家易鼎天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账户,新北区薛家易鼎天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负责人为原告常娟芬。庭审中,原告同意按照实际借款本金30万元处理,并提供被告还款清单一份,载明2015年3月16日、4月18日、5月20日、6月24日、11月19日,被告各还款32500元,2016年5月26日、7月22日、9月1日、11月11日分别还款25500元、20000元、30000元、20000元,2017年2月27日、5月27日分别还款20000元、10000元。被告对上述清单中的还款情况予以认可,并称除此之外,其于2016年2月1日另归还了3万元。原告对此予以认可,但认为该3万元属于被告逾期还款产生的罚息。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关于剩余借款本金金额,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还款金额、逾期次数与期间以及相关法律有关逾期利率的规定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认定金额为32500×12-318000=72000元。原告主张利息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万时通公司对借款债务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车文忠、李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常娟芬借款72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万时通电子(江苏)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被告车文忠、李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355元,由三被告负担,该款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原告同意不再申请本院退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