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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5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庞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5807号原告: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汽车城大道668号。法定代表人:白旭,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杰,男,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9元,由原告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