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苗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苗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740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苗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苗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8民终7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苗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范某某返还已付购车款33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苗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偿付垫付违章罚款3900元;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7.5元;被执行人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欠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共计43万元,由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10月18日支付申请执行人22万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21万元。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经批准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7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