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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6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6645尹宁波与江苏省跃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宁波,江苏省跃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民初6645号原告:尹宁波,男,199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跃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宁波路5号。法定代表人:戴振。原告尹宁波与被告江苏省跃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隆电力设备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宁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跃隆电力设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宁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工资568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货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10月份到被告跃隆电力设备公司工作,至2016年8月31日,被告拖欠原告工资568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公司盖章的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摧要,被告一直拖欠,至今不付。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跃隆电力设备公司未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至2016年8月,原告尹宁波在被告跃隆电力设备公司工作。2017年2月4日经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工资568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公司盖章的欠条一张,内容为:“欠到尹宁波工资款伍万陆仟捌百元整,56800元,2017年2月4日”。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未有还款,双方产生诉争。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在案为凭,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成立。被告应按据支付原告的劳务报酬。诉讼中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跃隆电力设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跃隆电力设备公司支付工资568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省跃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宁波支付劳务费568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付清款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收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由被告跃隆电力设备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张克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鑫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