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7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甫申请执行文化彬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甫,文化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7执565号申请执行人杨甫,男,生于1970年10月1日,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文化彬,男,生于1962年2月10日,住四川省什邡市。本院在执行杨甫与文化彬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文化彬在宝兴县富豪大花白石材有限公司拥有股权。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文化彬在宝兴县富豪大花白石材有限公司拥有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执行员 王 曦执行员 樊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