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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5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合肥博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博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5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合肥博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太湖东路青年小区11幢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010078106468X3。法定代表人:夏卫国,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天柱山路东湖山庄碧玉阁1、2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78254728。法定代表人:方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合肥博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金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