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辛晓军与尚小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晓军,尚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辛晓军,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城镇居民,住庆阳市。现在平凉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辛连杰(辛晓军之子),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城镇居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被执行人尚小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尚阳酒行业主,原住甘肃省庆阳市,现住甘肃省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晓军与被执行人尚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尚小娟归还借原告辛晓军款112000元。案件受理费254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840元由原告辛晓军负担840元,被告尚小娟负担2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辛晓军与被执行人尚小娟达成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辛晓军的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金波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赵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