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林建辉与陈忠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辉,陈忠良,张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建辉,住襄阳市。被执行人:陈忠良,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张小龙,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林建辉与陈忠良、张小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李富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运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