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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林建辉与陈忠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辉,陈忠良,张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建辉,住襄阳市。被执行人:陈忠良,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张小龙,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林建辉与陈忠良、张小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李富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运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