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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8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凯凯与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凯凯,李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8401号原告:赵凯凯。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班班,系原告之弟。被告:李阳。原告赵凯凯与被告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赵凯凯于2017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凯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0元,余款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