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8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凯凯与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凯凯,李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8401号原告:赵凯凯。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班班,系原告之弟。被告:李阳。原告赵凯凯与被告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赵凯凯于2017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凯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0元,余款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