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行审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邵阳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与邵阳县刘庆华冷冻食品批发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邵阳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邵阳县刘庆华冷冻食品批发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3行审116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大木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清政,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邵阳县刘庆华冷冻食品批发店,营业场所,邵阳县塘渡口镇农贸市场。经营者刘晚娥,女,47岁,汉族。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邵阳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邵市监处字[2017]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邵阳县邵阳县刘庆华冷冻食品批发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得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邵阳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邵市监处字[2017]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二、限刘庆华冷冻食品批发店经营者刘晚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即主动履行邵阳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邵市监处字[2017]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庆华冷冻食品批发店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刃审判员 陈顺华审判员 曾马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棽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