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3执1926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洛阳某某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洛阳某某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民终3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洛阳某某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洛阳某某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5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龙章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常振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