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振球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振球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221号原告湖南振球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符震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赟敏,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委托代理人陈水田,系公司业务员,男,195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贺仲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友良,系公司员工,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醴陵市。委托代理人郭华,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湖南振球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振球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振球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所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振球消防实业有���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86元,减半收取2043元,由原告湖南振球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龙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童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