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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3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董铁圈与黄子东、齐俊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铁圈,黄子东,齐俊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3413号原告董铁圈,男,汉族,1968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委托代理人邸艳辉,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子东(又名黄小桥),男,汉族,1963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被告齐俊岭,男,汉族,1975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原告董铁圈诉被告黄子东、齐俊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铁圈的委托代理人邸艳辉、被告齐俊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子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铁圈诉称,2013年7月25日,被告黄子东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整,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款证明同时署名“黄小桥”,被告齐俊岭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但该款二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黄子东未答辩。被告齐俊岭辩称,当时被告黄小桥借钱的时候,被告齐俊岭做的担保,当时口头约定了半年之内还清,现在过了好几年了,被告齐俊岭以为钱已经还清了,现在原告又来找被告齐俊,被告认为现在其已没有担保责任了。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5日,被告黄子东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黄子东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被告齐俊岭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以上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条、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欠款应当清偿。被告黄子东向原告董铁圈借款,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借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黄子东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要求被告齐俊岭承担担保责任,请求合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子东偿还原告董铁圈借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齐俊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齐俊岭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子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黄子东、齐俊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冬辉审 判 员  赵洁涛人民陪审员  胡泽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