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10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隋某与陈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10335号原告:隋某,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陈某,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隋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离开其住所地,下落不明,电话不通,经本院多方查找,仍不能取得联系,导致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隋某承担。审判员 孙贵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