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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10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隋某与陈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10335号原告:隋某,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陈某,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隋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离开其住所地,下落不明,电话不通,经本院多方查找,仍不能取得联系,导致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隋某承担。审判员  孙贵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