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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俞月仙、张海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月仙,张海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俞月仙,女,汉族,1966年4月8日生,陆良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陆良县北门街**号*单元*楼*室,现住陆良县。被执行人张海莲,女,汉族,1977年3月23日生,陆良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陆良县马街镇泉芬村委会泉丰村*组***号,现住陆良县。申请人俞月仙诉张海莲健康权纠纷一案,陆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做出(2016)云0322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俞月仙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移交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娟诉被执行人赵红波、刘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确定:由被告张海莲���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俞月仙经济损失人民币4492.2元的60%,即,2695.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海莲不明,已冻结部分银行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云0322执304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江林审判员 :闻平良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春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