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曾思思与曾庆海、曾河清、曾庆义、曾庆国、曾富贵、曾庆荣继承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思思,曾庆海,曾河清,曾庆义,曾庆国,曾富贵,曾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801号申请执行人:曾思思,女,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曾庆海,男,195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曾河清,女,195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曾庆义,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曾庆国,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曾富贵,女,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曾庆荣,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曾思思与曾庆海、曾河清、曾庆义、曾庆国、曾富贵、曾庆荣继承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无可供执行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3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梅以全执行员 吴昌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