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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1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亚军与李超人格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军,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1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亚军,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李超,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陈亚军与李超人格权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1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亚军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查询被执行人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97084.61元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用1043元,执行费1356元,已执行兑现0元,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执11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文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