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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玉祥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81刑初18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玉祥,男,2000年11月11日出生于沅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2000********,汉族,小学文化,听力言语二级残疾,住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保民村小河村民村民组***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监视居住。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周细中,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于沅江市汉族,身份证号码4323021969********,汉族,住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保民村小河村民村民组***号。系被告人周玉祥之父亲。辩护人黄凯荣,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公刑诉[2017]156号、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玉祥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9月5日、同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被告人周玉祥系未成年人,本院不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玉祥及法定代理人周细中、辩护人黄凯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周玉祥在沅江市市区、三眼塘镇等地,抢劫作案1次;伙同他人盗窃作案2次,盗得财物价值共计360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抢劫2016年9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周玉祥伙同“周俊”(待查)窜至沅江市三眼塘镇永建村四组“黄氏宗祠”的晏文先家,趁家中无人,破门而入盗窃财物,被正回家的晏文先发现,“周俊”与被告人周玉祥逃跑时将被盗笔记本电脑弃置于晏文先屋后桔园。晏文先追至桔园欲抓住被告人周玉祥,二人扭打中,被告人周玉祥拿出随身携带的菜刀连砍晏文先数刀,后被晏文先及其随后到达现场的妻子张杏兰、邻居袁立军制伏,扭送公安机关。经法医学鉴定,晏文先外伤致全身多处皮肤裂伤,己构成轻微伤。被盗笔记本电脑被失主找回。案发后,被告人周玉祥赔偿被害人晏文先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被害人晏文先请求对被告人周玉祥从轻处罚。二、盗窃1、2017年7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周玉祥窜至沅江市商贸街葫芦娃网吧门前,见倪锋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黑色重庆力阳牌摩托车没有上锁,便将摩托车盗走,将车藏于沅江市建设银行旁边巷子里一栋楼房的楼梯间。次日,失主倪锋找到被告人周玉祥,被告人周玉祥便将被盗摩托车退还失主倪锋。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024元。2、2017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玉祥伙同“李伍俊”(待查)窜至沅江市琼湖西路大地保险公司附近,将吴少波停放在路边的车牌为闽C-360**黑色本田轿车的玻璃砸烂,盗得车内现金800元、苹果5S手机1台,被告人周玉祥分得现金450元、苹果5S手机1台。经鉴定,苹果5S手机价值780元。案发后,被盗现金450元、苹果5S手机1台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失主吴少波。被告人周玉祥听力、言语二级残疾,实施抢劫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实施盗窃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上述事实,有沅江市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与照片、现场指认笔录、作案刀具照片、辩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相关书证,户籍证明,残疾人证,证人晏文先、袁立军、黄立辉、张杏兰、刘强、黄泽良、倪锋、邓文豪、吴少波、赵立效的证言,被告人周玉祥的供述,法医学鉴定书,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玉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足以认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周玉祥长期随奶奶一起生活,与父母缺乏交流,家庭管教欠缺,身体残疾一直混迹于社会,没有自理能力,法律意识淡薄,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在庭审中,被告人周玉祥充分认识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表示真诚悔过;被告人周玉祥的法定代理人周细中表示引以为戒,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加强对被告人周玉祥的管教,使其成为对社会有用之才。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玉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玉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玉祥犯抢劫罪、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玉祥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周玉祥起了主要作用,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负责。被告人周玉祥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周玉祥系又聋又哑的残疾人,依法可以减轻轻处罚。被告人周玉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抢劫犯罪中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盗窃犯罪中,主动退缴财物返还失主,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玉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剔除原已羁押的9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卫国审 判 员  刘朝东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嘉馨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抢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