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高飞与河南佳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瑞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高飞,河南佳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瑞芳,李学民,牛二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274号原告:刘高飞,男,1990年5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宝胜,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佳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民,职务:经理。被告:李瑞芳,女,1984年11月9日生,汉族。被告:李学民,男,1961年11月2日生,汉族。被告:牛二伟,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原告刘高飞与被告河南佳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瑞芳、李学民、牛二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刘高飞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高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高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高飞负担。审 判 长 褚玉峰审 判 员 吴俊鸣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