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恢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家强与李文英、葛吉炯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家强,李文英,葛吉炯,葛凌潇,刘入源,冯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恢414号申请人:吴家强,男,1977年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李文英,女,1966年9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葛吉炯,男,1963年2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葛凌潇,男,1991年4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刘入源,男,1977年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冯滟,女,1981年1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人吴家强与被执行人李文英、葛吉炯、葛凌潇、刘入源、冯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40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文英、葛吉炯、葛凌潇、刘入源、冯滟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曾 萍审判员 梁小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