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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4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12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大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小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大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小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802民初4295号 原告:山西大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山西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小雨,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大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小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大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8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靳文革 人民陪审员  张 岩 人民陪审员  侯云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徐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