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珺玥与白山市顺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安置补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珺玥,张珺玥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602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白山市顺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935号申请执行人张珺玥。被执行人白山市顺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雪岚,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珺玥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602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又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珺玥在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主动撤销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执93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红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