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涂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初2657号原告:涂某,女,1986年1月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胡某,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原告涂某与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受理。原告涂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涂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伟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