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树方、刘翠红与王艳、王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方,刘翠红,王艳,王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1882号原告:王树方,男,1952年4月5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原告:刘翠红,女,1956年7月5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王艳玲,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女,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王楠,女,1977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王树方、刘翠红诉被告王艳、王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方、刘翠红诉被告王艳、王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王树方、刘翠红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方、刘翠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方、刘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树方、刘翠红承担。审判员 国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登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