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04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吴晓敏与于守娟、段慧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敏,于守娟,段慧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504民初1435号原告:吴晓敏,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满族,现住本溪市。被告:于守娟,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被告:段慧影,女,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吴晓敏诉被告于守娟、段慧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公告费1300元,由原告吴晓敏负担。审判长王凤英人民陪审员闫莉人民陪审员曹锡美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赵鑫瑞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