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执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蒋昌学、张素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昌学,张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3执1407号移送执行人: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被执行人:蒋昌学,男,197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张素丽,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杨静心与蒋昌学、张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元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7495元,由蒋昌学、张素丽承担。因蒋昌学、张素丽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一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蒋昌学、张素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蒋昌学、张素丽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杨静心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5)元执字第830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5)元执字第830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3执14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张朝炼审判员 吴义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诗芸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