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23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陈彭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彭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3906号原告: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6号2幢1单元7-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347981XN。法定代表人:骆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静,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彭杰,女,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彭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玉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变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