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2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熊红艳与深圳市凌美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红艳,深圳市凌美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1879号原告熊红艳,女,汉族,1970年4月2日生,住址湖北省老河口市,被告深圳市凌美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时代科创1205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48109N。法定代表人朱新美。原告熊红艳与被告深圳市凌美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立案。2017年10月20日,原告熊红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红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永青(兼)书记员 何 满 园 微信公众号“”